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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0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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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子宫被切除,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基本案情

年1月2日16时30分,被告唐某驾驶小型客车因超车驶入对面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吴某骑行的电瓶车及陈某骑行的电瓶三轮车并搭乘江某相撞,造成吴某、陈某、江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江某两次住院治疗,共住院33天,作子宫全切手术等。

江某伤情经某鉴定所鉴定:子宫破裂次全切除术后属六级伤残、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属十级伤残。

年1月24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陈某、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唐某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观点1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江某支付赔偿款元;

二、被告唐某于向原告江某支付赔偿款元。

2法院认为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唐某违法驾车所致,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由被告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唐某应予以赔偿。

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本院确定原告损失如下:住院医疗费.06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酌定元;误工费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于腹中,子宫全切除,丧失作母亲的机会,必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元。

案例分析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逐年激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判决精神抚慰金一般都是参考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来确定。本案与其他类案在裁判尺度上最大的不同则是被侵权人虽然伤残等级为6级,但是考虑到此伤残等级并不能真实确切地反应出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后酌定精神抚慰金元,远超出类案判决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或最低的限额规定,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办法,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法官根据上述六种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本案中的被侵权人年仅24岁就因交通事故致使胎死腹中,子宫也因此被切除,丧失成为母亲的机会。正值花样年华却遭此横祸,而且其创伤是终身的,不可恢复的。此等严重后果导致的精神痛苦远非6级伤残的鉴定意见能反映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要看伤残鉴定等级,还应该综合考虑因此而导致的其他权益受到的严重侵害,比如本案的被侵权人的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对女性来说其重要性毋庸多言。生育权的丧失极易影响到家庭的和谐,甚至导致离婚。对于一个即将成为母亲的青年女性来说,胎儿死亡,自己生育能力丧失,其内心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无以言表。故本案中,法官在进行综合考量后,对被告江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酌量处理。

END

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在中国已经通过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的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包含财产权。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丰富和发展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例如:违约责任也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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