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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反商业贿赂不能总是出口转内销fa0mcnie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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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反商业贿赂不能总是出口转内销


作者:王琳美国司法部日前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行贿名单中有6家中国公司,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8月15日中海油发表声明称,公司组织的调查显示,在此期间,中海油共有11个单位(项目)与CCI及其代理商发生业务往来,所有环节均未发现违规现象。(8月16日《新京报》)几年前的“朗讯贿赂门”以及先后卷入贿赂事件的德普、立邦、西门子、家乐福等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曾催生出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运动。2006年甚至被称为“反商业贿赂年”。正如其他运动式执法的命运一样,“反商业贿赂年”并没有终结商业贿赂在中国的存在。“CCI贿赂事件”和“朗讯贿赂门”一样,又是一起“出口转内销”的商业贿赂。这种总是要等到国外司法机构公开相关信息之后,“反商业贿赂”才能被动地轰轰烈烈起来的执法模式,职能部门无疑应该好好反省了。从信息公开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来看,中海油的声明还是值得鼓励的。至少,中海油组织了自查并且公开了自我调查的结果。同时也必须看到,中海油的这种自查只是一个公司自我净化能力和危机公关能力的表现。涉案单位的自查并不是司法调查,其结论也不具有司法属性。反商业贿赂乃至一切的反腐败,都不能依靠涉案者的自查自纠。面对美国司法部的信息披露,中国检察机关的正式回应才是公众所最为期待的。作为查处商业贿赂的法定机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检察调查也是检察权运行的应有之义。这种对刑事案件的调查权(侦查权)和具有被动属性的审判权不同,侦查权是一项主动的权力,必须主动而为。商业贿赂在中国“打而不死、禁而不绝”,以至于有的外商感叹“不行贿就不可能在中国做生意”。这一商业生态并不是市场经济的附属品,而是法治不彰、执法不力的表征。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法治建设并未同步于经济建设,以至于在商业交易中给予种种形式的贿赂以获取交易机会,已得到普遍的默认。商业贿赂成为尽人皆知的“潜规则”,这其中又以医疗、建设、金融以及一些垄断行业最为普遍。这些行业大多市场化程度不高,权力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已深深扎根于市场主体的心底,其显著特征就是商业交易的达成过度依赖人情,而不是依赖于对法律的遵守。在多数人的观念里,人情就必须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来维系。在一定程度上,商业贿赂就是我们这个人情社会结出来的一枚有*的果子。“ 反商业贿赂”反的是贿赂这一行为,反的是绵延了千百年的一种习惯。商业贿赂深入到中国经济肌理是如此之深,期望以短时间内的打击将商业领域默认的“潜规则 ”予以根除,似乎并不现实。但市场中出现商业贿赂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商业贿赂成为主导市场活的行为准则,并进而在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中形成“法不责众” 的心理暗示。有法谚说得好,遏制犯罪最重要的并不是刑罚的严厉,而是刑罚的不可避免。践行反商业贿赂,就必须想办法让市场主体明白,伸手必被捉,违法必被究。如果没有主动而为的检察权运行,又何来反商业贿赂上的“有法必依”?理性地反思中国的商业贿赂查处机制,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体认:反商业贿赂乃至一切反腐败,并不依赖于自查,也不取决于一时的雷霆行动,更不能被动地等待国外司法机关的报料,而在于日常化的执法和司法。在“朗讯贿赂门”和“CCI贿赂事件”之后,我们的职能部门还应进一步调查调查同类的中国公司有没有还在云蒸雾隐中的商业贿赂?(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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