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税某某因患早期宫颈癌,医院行全子宫切除术,术后第3天患者提出漏尿,术后第13天做输尿管造影CT检查,之后进行了二次手术,诊断为:输尿管瘘,双侧输尿管下端坏死,经治疗后遗留排尿障碍等症状。年11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参与度确定为8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01元。
医疗纠纷,宫颈癌,全子宫切除术,输尿管,排尿障碍
一.司法案例
原告税某某因患早期宫颈癌,于年9月11日就诊于x医院。入院后第3天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及双侧盆腔清扫淋巴结术。术后第3天患者提出漏尿,之后又多次提出,医生都说属术后正常现象。
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予相应的检查和治疗,术后第13天因导尿管不导尿,才给予做输尿管造影CT检查,发现盆腔内确有造影剂,之后进行了二次手术,术中诊断为:输尿管瘘,双侧输尿管下端坏死,经治疗后遗留排尿障碍等症状。
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税某某各项损失.01元。
二.律师点评
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及损害后果回避义务,虽然术前宫颈癌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但在行腹腔镜下广泛性全子官切除术及双附件除术、双侧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伤双侧输尿管,致双侧输尿管下段坏死,造成输尿管瘘,违反了谨慎注意义务,同时也造反了对危险后果的回避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术后对病情的变化观察欠仔细,在漏液明显的情况下,未及时检测漏液的原因及性质,延迟诊断及治疗。如若医方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损害后果是可以避免的。
三.难点解读
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遗留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结合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参与度确定为8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元。
患方认为,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输尿管损伤,漏尿,并误诊、漏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致原告输尿管坏死截除,修复后憋尿肌受损,排尿无力。医院检查,原告膀胱神经受损,膀胱失去感觉,不能自觉排尿,小便失禁,至今每日带着尿不湿,社会活动受限。综上,被告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构成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肉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辩称,医院方认可在对原告税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x司医院承担75%的责任,院方认为这个责任比例过高,医院有过错,但过错的程度不应该大于60%。伤残等级应参照鉴定意见,即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
四.小结
医方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5%。税某某双侧输尿管损伤遗留排尿困难等症,损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输尿管再植术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双侧输尿管及膀胱吻合术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税某某后续医疗及康复所需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税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日;税某某的营养期评定为日。
1.医疗纠纷: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2.医疗纠纷:因子宫脱垂行全子宫切除术,造成直肠穿孔肠内容物流出。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行子宫切除术时未审慎操作,致双侧输尿管损伤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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